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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8日

文字的世界是什麼模樣?

從小到大我一直不認為我的文字力有多優秀,

進了大學後看到周邊文藝青年寫的文字更讓我覺得相形見拙,

入職場後,我的障礙反而是在文字的表現而非創意的呈現,

更深深地覺得好的文字可以帶人上天堂,

把自己的意見用美妙的文字闡述更是種高深的藝術,

不過我發覺在我現在這個公司,

我就算傾全力想出的文案,最後也會被Letter Size上的胖胖字給駁回,

取而代之的是沒有行銷功能的文字及俗到最高點的DM,這讓我覺得當我們的客戶真可憐,

因為沒辦法看到美的東西而是不停看到拼湊的文字及想賺錢商人的嘴臉,

這樣的商人嘴巴捧著對這個產業的熱忱卻又做出傷害自己品牌的事。



接下來要表現的是我們老闆的特殊省略法:

在雜誌的後面常常會有訂閱單,以下是我們老闆最近新創的表現方法



XXXX雜誌專用訂閱單



















編號 特惠專案 專案價
ABC-01 □一年12期送XXXXXXX 2本($1,000) $XXXX
ABC-02 □二年24期送 " " " " 4本($2,000) $XXXX



如果是一本雜誌有兩種版本就更好笑了!



XXXX雜誌專用訂閱單





























編號 特惠專案 專案價
ABC-01 □一年12期(XX版)送XXXXXXX 2本($1,000) $XXXX
ABC-02 □一年12期(YY版)送 " " " "  " " " " $XXXX
ABC-03 □二年24期(XX版)送 " " " " 4本($2,000) $XXXX
ABC-04 □二年24期(YY版)送 " " " "  " " " " $XXXX



重點請看「 " " " " 」這幾個點是我們老闆說為了簡潔才要變成這樣的,

基本上這樣真的很醜!

除了視覺的關係之外, 我另一個想到的問題就是法律問題,

這樣用「 " " " " 」代替文字可以成為買賣契約嗎?

我是我最懷疑的地方,如果我是客人我馬上就會想到這個問題,

這真的是一個很讓人疑惑的地方,了解法律的朋友來給我個解答吧!

6 意見:

shiz 提到...

基本上送4本就很誇張了耶

要是我會直接用一個專案名稱就好了阿

一口氣寫4本的書名真的很累贅



用" "也蠻可笑的就是

這樣用的話 回收率應該超低的吧

誰敢參加這個活動阿

消費者心裡也是一大堆問號

meishan 提到...

我只是截取一部分,

下面可以選擇書。



我今天和一位唸法律的朋友討論一下,

他也覺得這樣會有很大的問題,

因為每一項是分別的要約,

如果沒有把上面的一起回過來的話,

成得了購買契約嗎?


sliencealisa 提到...

這會可能會討論到誰是發「要約」人的問題唷:

1、如果是公司發「要約」,讓讀者自由選擇書目,一選定就是「承諾」的話,

這樣就是算契約合意了,也就是成立契約了。

2、但若是公司這樣的選單不算是「要約」的話,讀者的回函可能會構成「要約」,

還要看公司有沒有庫存然後回復,才算「承諾」,這樣契約才有算成立。

3、通常應該是以後者居多,因為公司應該只是宣傳單,應該算是「要約之引誘」吧!

所以以後者來解釋會比較妥當。

如果不採後說的話,就要採「當事人真意」的解釋方法,看雙方怎樣認定契約成立。

以上是小小淺見,請大家多指教^^

meishan 提到...

啊啦~我的高手妹妹出現了!

雖然我看得有點霧煞煞 :D(果然我的法律知識很LOW)

法律果然在不同的情況,法條也有不同的解釋。



例如讀者是訂購ABC-04的選項,

可是他傳真回來的單子上ABC-01的字樣不小心被刪除或是模糊的話,

(讀者並沒有把以"""""""取代的字回傳回來)

雖然可以依雙方的原意來認定,

但讀者說要不認定這份訂單不是也可以嗎?

(因為用"""""""""取代的字已經找不到)



另外,悲哀的是就算我有理,

我們老闆很可能還是自顧自的選擇自己要的方法。



自從我入職場以來,製作過的訂單也許不夠多,

但是我研究過的訂單真的很多,

我看到的每家企業當要和消費者簽訂這種買賣契約時,

無不把所有可能性都用文字盡可能載明清楚,

以防在買賣時有糾紛產生(寫得清楚都有問題,何況不清楚),

我的想法是這不只在保護企業自己也讓消費者信任,

因為這種合約萬一有問題,一定對公司的信譽有嚴重影響的。



最後再感謝我親愛的妹妹又讓我增加法律知識,感謝啊!^o^y

sliencealisa 提到...

好說好說!其實我弱的可以,只是有些專業用語還可以呼愣一下!

(現在還在痛苦的跟國考拼命中)



不過看姊的回應中,發現你真的很有法律概念唷!

其實契約要怎麼訂定,該怎麼做到明確性,都是不簡單的工作,

也正因為很多公司在處理契約時,無法面面具到,才會發生很多法律糾紛,

最後走上官司路線,甚至有些想用廣告來使消費者誤解

(這在電視廣告或是明星代言最常發生)。



如果我們消費者能具有基本的法律概念,

在消費時或是訂定契約時能適時注意到自己的權益可能被忽略時,而加以主張的話,

這就是聰明的消費者,也是法律存在的意義唷。



不然就會變成法律只保障有錢人!!



小小見解,大家請多加指教!

meishan 提到...

妹 Fight!

每次都可以聽到專業的見解,超高興的!

我可是等你幫我處理法律問題的啦!

↖(^ω^)↗

有時想想我認識你們三個妹妹還蠻不錯的,

大妹的會計超強,什麼稅不稅的以後都可以問他了,

三妹的法律專業以後碰到糾紛也不怕了,

小妹以後一定要把錢交給他投資的。



我真幸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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